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整治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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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整治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2014/11/29  作者:   打印  关闭
根据我市禁摩工作部署,2008年1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内将全面禁止摩托车行驶。为了保障摩托车车主的利益,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我市将对提前报废的深圳合法牌照摩托车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的范围 (一)申请提前报废及补偿的摩托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合法摩托车,车辆证照齐全;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摩托车使用时间不满10年,或经申请准许延期使用的摩托车,使用时间已满10年,不满13年; 3.在有效检验周期之内; 4.按期缴纳税费; 5.摩托车车主为非财政拨款单位; 6.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特种机动车范围; (二)摩托车提前报废的申请人需为该摩托车车主或车主授权的人。 二、补偿计算方法 (一)使用时间不满10年,申请提前报废的摩托车,按摩托车购车价格扣除使用期间折旧费后的差额予以补偿。其中“购车价格”以该车在车管所存档的购车发票为准;“使用期间折旧费”为购车价格除以120个月再乘以已使用的时间;“已使用时间”从摩托车初次登记日期起足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例如:已使用8年3个月零1天的摩托车和已使用8年3个月零30天的摩托车均按照使用8年4个月计算。如果扣除折旧金额后,摩托车补偿金低于1080元人民币,按照108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使用时间已满10年,不满13年,申请提前报废的摩托车,以延长使用3年计,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30元人民币。补偿金额为36个月减去摩托车已延长使用时间的差乘以30元人民币。其中已延长使用时间从初次登记日期后的第11年起足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部分按1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