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 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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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 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1/29  作者:   打印  关闭
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区鼓励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字[2011]9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污染黄标车是指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柴油车(具体判定方法详见附件1),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各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辖区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在2011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期间,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可以享受资金补助。 (一)《暂行办法》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四 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行政区(含高新区和保税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注册登记; (二)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社会组织; (三)在最近一个检验周期内,参加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的; (四)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详见附件2)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车主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本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日期。 第六条 市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暂行办法》实施后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淘汰,不享受资金补助。 第七条 市区补助资金分两个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2011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按照《2011-2012年青岛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标准》(详见附件3)规定的淘汰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 2012年8月1日-2013年7月31日期间提前报废的,按照《2012-2013年青岛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标准》(详见附件4)规定的淘汰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助。 第八条 市区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期限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各区环保、财政、商务部门在辖区内设立补助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详见附件5),依次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助资金申报、申领手续。 商务部门负责检查车主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将有关信息录入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审核确认。 环保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为高污染黄标车,是否按要求参加了环保检验,是否属于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变更至市区的高污染黄标车,是否属于提前报废。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车辆,是否符合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在补助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出具《青岛市区高污染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五联单,通知车主或经办人签字确认。《申报表》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分别由财政、环保、商务部门留存;第四联交车主留存,第五联交银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