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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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通知
发布时间:2020/2/4  作者:   打印  关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75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报废汽车的处置(回收、拆解等)、回用件销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报废汽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辆。 (三)本通知所称拼装车辆,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简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辆。 (四)本通知所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专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销售回用件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资质企业)。 二、监管原则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政府职能,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实行全市一体化管理。 (二)按照“定点回收、集中拆解、信息管理、加强监管”的原则,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五大总成”禁止销售件流入社会,确保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正常有序、健康发展。 (三)对资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资质企业要严格遵守《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管理手段。资质企业回收报废车辆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予以运作。对有违反《办法》行为的资质企业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三、规范处置 (一)各类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等处置必须按照“定点回收、集中拆解”的要求,由资质企业负责,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二)报废汽车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报废汽车交给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本市报废汽车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辆。 (五)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六)禁止已经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或已办理注销手续的报废汽车、拼装车辆以及已办理停驶、牌照注销等手续的车辆上路行使。 (七)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和发放程序,《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浙江省经贸委根据国家商务部的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或伪造、变造《机动车报废证明》。 根据省经贸委对报废汽车回收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定点资质企业统一到市贸粮局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资质企业办理报废汽车回收后,须将已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存根交还市贸粮局存档备案。 (八)资质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基础设施。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职责 建立**市报废汽车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商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在各自部门职能范围内,切实加强本地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一)商贸部门 市贸粮局牵头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建立和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良性运行机制。沟通与协调市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专项检查与整治。各县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在全市一体化管理基础上的对本行政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公安部门 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督促和检查资质企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相关制度。负责每年年底将次年报废汽车的车主、车型、车牌号、数量等情况通报市定点资质企业,并监督资质企业回收拆解。各县区公安部门要向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及时宣传机动车辆报废的程序及要求,并将机动车辆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同时,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报废汽车、拼装汽车上路行驶情况,加大查处收赃、销赃、窝赃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商部门 各县区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单位,不得核准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和核发营业执照。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坚决查处违反规定倒卖“五大总成”、拼装报废汽车以及无资质企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坚决取缔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四)监察部门 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报废汽车回收监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的工作,切实加强对上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建立健全与上述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调查处理相关案件或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