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郑州报废汽车回收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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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郑州报废汽车回收参考标准
发布时间:2014/11/24  作者:   打印  关闭
从2013年5月1日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开始执行新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那么新标准规定对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呢?哪些是有使用年限?哪些是没有使用年限的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