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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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严格执行汽车报废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4/5/3  作者:   打印  关闭
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最新汽车报废规定是怎样的呢?   汽车报废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汽车报废规定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汽车报废规定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汽车报废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