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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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4/4  作者:   打印  关闭
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网点):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下简称《回收证明》)的管理,明确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流程、规范《回收证明》的使用,为报废汽车车主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管理制度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回收证明》使用管理的主体,为报废汽车的车主提供全程的报废汽车交售服务,负责本企业及所辖回收网点《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制定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落实《回收证明》的使用、管理要求,正确规范填写《回收证明》,保证《回收证明》与回收报废车辆信息相一致,做到流程严谨,各环节责任明确、可查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证明》管理业务要指定专人办理,并将指定专人情况报青岛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备案。 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负责对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交的《回收证明》进行形式性核查。 二、完善责任落实,规范工作流程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车辆必须逐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后,填写《回收证明》,并在收车单位栏目盖企业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到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办理业务时要持企业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回收证明盖章明细表》纸制版及电子版、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办理。异地车辆办理盖章业务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 省公安厅监管的注销手续车辆,暂不提交《机动车注销证明》,必须提供报废汽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车主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对该批(辆)回收车辆总数、车牌号码、型号和实际验车情况与车辆相关信息是否相符的《情况说明》。办理注销手续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三天内将《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送交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存档。 作废的《回收证明》,要做好台账记录,一式六联及时完整交回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并提交《作废原因说明》。 三、做好资料留存,规范档案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及时拆解报废车辆,电子档案资料要准确真实、图像清晰。包括整车正面照片、车牌照片、切割架子号照片、半车切割照片等。每年1月底前前将上年度全年拆解车辆档案打印装订成册,拆解车辆电子档案汇总建档,报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备查。 四、优化审核流程,规范监督检查 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要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填报的《回收证明》进行形式性与一致性的核对和复核,确认各要件信息一致、《回收证明》版本相符、编号一致,经经办人签名和主要负责人签名批准后,加盖“青岛市商务局报废汽车回收业务专用章”。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送盖章的《回收证明》,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实行即核即办。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办理的,收存相关材料,填写“收存凭据”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后,顺延一个工作日办结。 《回收证明》核查、盖章后,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按规定留存第六联和有关对照材料,并将《回收证明》一至五联返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各环节要有明晰的交接记录。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青岛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中心分别按规定留存有关业务档案。市商务局每季度对当季办理的《回收证明》及档案进行监管抽查并对整体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商务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