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注销报废车辆档案的公告
根据公安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后12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档案到期予以注销。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后第13个月公告该车的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根据以上规定,江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对以下机动车名单予以公告。公告满30天后,注销信息将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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