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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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标准
发布时间:2017/7/18  作者:   打印  关闭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标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若按以前的文件规定,营运(非出租客车)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但现在可延缓,最高可延迟5年,强制报废年限为15年。按照排放要求到2015年,强制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这就不难发现同样是国家相关权力权威权利部委颁布的“车辆报废年限”和“强制淘汰黄标车”政策相矛盾相抵触,二者车管不能“兼容”,被淘汰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法定报废年限合法车辆强制淘汰,这对本来就压力巨大的客车运营与卡车物流业无疑又是雪上加霜和当头一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