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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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7/1/5  作者:   打印  关闭
机动车报废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表(副表)》(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   (二)《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获得的除外)。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二块车辆号牌。   (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车辆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个人车辆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经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老旧机动车可享受政府补助。有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需提前一年及以上进行报废方可享受政府补助。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其他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的报废,不享受政府补助。出租汽车淘汰更新政府补助政策另行制定。   老旧机动车报废时间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   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报废老旧机动车车主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以旧换新相关补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