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报废汽车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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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报废汽车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15/10/7  作者:   打印  关闭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和农业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修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汽车。《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此外,该《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九条规定: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报废汽车的回收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