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使用年限标准参考表
1、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营运性车辆转为非营运性车辆或非运性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15年;
4、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
5、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9年;
6、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7、不能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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