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使用年限标准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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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使用年限标准参考表
发布时间:2015/8/20  作者:   打印  关闭
1、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营运性车辆转为非营运性车辆或非运性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15年; 4、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 5、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9年; 6、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7、不能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