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回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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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回收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5/3/7  作者:   打印  关闭
法律规定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属于特殊商品管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对此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即:“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