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强制注销年限参考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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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强制注销年限参考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5/2/13  作者:   打印  关闭
《汽车/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三条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 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 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 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 (六) 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 行驶里程(万千米) 汽 车 载 客 营 运 出租车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车 小、微型 10 50 大、中型 15 60 教练车 小、微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共汽车 13 40 旅游、公路客运车 大型 15 60 其他 小、微型 8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60 非 营 运 小、微型 — 60 大、中型 20 50 载 货 微型 12 50 重、中、轻型 15 60 其 他 半挂牵引车 15 6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作业车 — 50 无轨电车 13 40 挂车 半挂车、中置轴挂车 15 -- 全挂车 10 -- 摩托车 正三轮摩托车 10-12 10 其他摩托车 11-13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