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老旧汽车、报废汽车更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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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营运客车、老旧汽车、报废汽车更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8  作者:   打印  关闭
关于加强营运客车报废更新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车管所、运管局: 近年来,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7号令和《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中,各职能监管部门互相配合,认真把关,使我市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报废汽车、拼装车重新上路,净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部分营运客车车主受利益驱使,为逃避监管,采取提前办理过户手续,把即将达到报废期的老旧车辆过户到个人名下,然后将这些老旧车辆转卖到偏远地区或农村,用于接送学生、幼儿园小孩等继续使用。这些被转卖的老旧汽车既不参加年检,也不办理营运手续,成为新的“马路杀手、流动炸弹”,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30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营运客车监管,避免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在我市发生,有效地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营运客车报废更新管理规定。 一、达到国家报废标准规定的营运客车,必须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解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它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解。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客车应当逐车登记,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三、加强营运客车源头管理。营运客车的经营线路期限为4-8年,车辆每年必须强制定期检测、维护4次,对于检测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客车要降低级别,连续2次检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其退出客运市场,否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并通知车辆所有人,限期将车辆移交有资质企业依法解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营运客车经营期满,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拆解照片办理车辆注销手续。车辆更新,原车主必须提供旧车过户手续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新车营运线路手续。 五、交通管理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河南省征收交通规费机动车辆报废销户申请表》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客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注销登记和停征手续。对未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的报废汽车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一律视同应征车辆,形成的养路费、运管费等各种规费及滞纳金,要依法追缴。 六、凡未达到报废期限的营运客车过户变更必须过户给有载客营运资质的单位,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七、禁止报废汽车、改装车和无牌、无证、无档案、****客车上路行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发现报废汽车、改装车特别是无牌、无证、无档案、****客车上路行驶,坚决查扣没收,移交有质资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解体。对其驾驶人员按规定罚款和吊销驾驶证。 八、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