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手续符合条件可以启用老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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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手续符合条件可以启用老车号牌
发布时间:2014/12/10  作者:   打印  关闭
10月1日以后,机动车报废的话,车牌号将仍能使用。公安部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交警部门就《规定》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规定》提出,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   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以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码。   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得预留、指定或者拍卖机动车号牌号码。   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管所”。